Article 3

In force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破坏地上附着物。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