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

(四)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采取招标方式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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