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四)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决算草案;

(六)地方政府债务举借事项;

(七)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九)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一)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十二)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中需要依法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需要立即实施的,应当就该事项作单项报告,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级财政新增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额占本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

(二)本级财政新增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额虽不足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一,但涉及利害关系人数量较多或者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公共安全有较大影响,社会普遍关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0,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