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一)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二)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

(三)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不研究处理的;

(四)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五)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提出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满意度测评多数不满意的。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0,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