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提请的三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执行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0,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