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