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Chapter 2 安全教育和管理Article 15In force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学生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对学校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疾病,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