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Chapter 2 安全教育和管理Article 11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