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在水域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故意设置障碍物或者碰撞他人船舶;
(二)在港口、码头、渡口等公共场所招徕客户、散发印刷品妨碍公共场所秩序;
(三)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驾驶机动船舶;
(四)强迫或者诱骗他人接受服务;
(五)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六)收购来源或者权属不明废旧金属;
(七)违法打捞、发掘、采砂,损毁水利防汛工程、水文监测、测量等公共设施;
(八)违法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物品;
(九)利用船舶和水域相关场所走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嫖娼卖淫或者容留嫖娼卖淫;
(十)妨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