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禁止以下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达标、评比、评优、考核、升级、排序等活动;
(三)强迫中小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
(四)强迫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
(五)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者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的检查;
(六)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
(七)截留、挪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
(八)其他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