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后环境修复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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