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海事等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自然水系行洪、排涝、航运、水生态、水景观等因素编制内河涌岸线规划,划定内河涌宽度规划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内河涌岸线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内河涌岸线规划。
本条例所称内河涌,是指其水位受联围干堤及水闸控制的河道、渠道及其他人工水道(地下排水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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