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安装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型饮用水源地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护林、饮用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通航水域的,其隔离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尽可能减少对航运安全的影响,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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