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省、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审查后,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适当的问题时,由法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主任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适当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书面审查意见送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