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一般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重要的审议意见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审议意见签发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至迟应当在四个月内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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