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最迟于当年最后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报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第三年第四季度,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