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提供相关咨询和专业意见。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座谈走访、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予以协助、配合。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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