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拥有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毁损和丢失。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