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Article 32Amended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