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任 务的,其评价结论无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评价所获收入一倍的罚款。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自身的过错,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未获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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