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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