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下列情况确定投资建设主体:
(一)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上述配套设施。
(二)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基本单元服务等设施,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三)商业服务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属于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配套设施由综合开发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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