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级、小区级和组团级居住区。
根据居住区的规模等级,相应配置以下配套公共建筑:
(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所。
(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
(五)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用房。
(六)基本单元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设施、自行车库和机动车库。
(七)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邮政、储蓄网点等。
(八)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当配套的其他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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