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养护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解除公路养护合同,对于经营性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建议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依法解除公路养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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