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物运输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中的计量器具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有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但是能够确定具体行为人的,对具体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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