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安全维护措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疏浚船舶未将疏浚所产生的泥沙和废弃物抛置到指定的倾倒区或者按照指定的方式吹填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未服从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指挥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