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搜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海上搜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海上搜救日常运行经费预算;

(三)拟定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

(四)确定海上搜救成员单位;

(五)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六)组织海上搜救演习及相关培训;

(七)开展与其他省市、港澳台之间的海上搜救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职责。

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具有搜救能力的船舶、设施、航空器等基本情况定期向市搜救中心备案,情况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