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评审。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申请通航安全核查。
水上水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活动结束后,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