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下列船舶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水域航行的,应当在进出港口或者起航前二十四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核定航行的航路、时间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航行和采取安全维护措施:

(一)载运液化气体的船舶;

(二)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

(三)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或者严重污染水域生态环境的船舶。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船舶的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征求港口、引航等单位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