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