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经计量认证合格,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并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或者校准;

(三)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四)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进行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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