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禁止驾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