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四)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及数据库建设;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