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环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品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能要求,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措施。需要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当有适宜的专库(柜)保存;

(二)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必须另设兼营商品专柜,不得与药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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