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电磁环境保护图表,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电磁环境保护图表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并抄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所在地市(地)、县人民政府。
四十八
第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塔、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五)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