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组织开展与民用机场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助民航管理机构落实民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设施设备保护等各项工作;

(三)对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风沙源、水源地、鸟类栖息地实施综合治理;

(四)协助民航管理机构完善鸟击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鸟类及其它动物对航空器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

(五)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民用机场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