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督促、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
(二)督促、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建设,加强监事会监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集体决策制度,促进国有公司、企业科学民主决策;
(三)规范国有公司、企业产权交易、无偿划转等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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