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私有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新建房屋按照重置价格,原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结算;安置面积超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照房屋成本价结算,高于安置标准的,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的两倍结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房屋成本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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