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3 城乡规划的实施/Section 3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Article 35Amended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