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Chapter 5 安全保障Article 30In force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