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中医事业经费的投入。中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点项目。

中医事业经费和发展中医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