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用于教师住宅建设的财政拨款要逐年增长,并对建造教师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教师住房人均面积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全市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教师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配、出售或者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教师家庭应当给予优先。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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