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Chapter 8 法律责任Article 37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