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物、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车站、码头、停车场、大中型商场、宾馆、旅游景区景点、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公共交通站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场所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