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检查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应当同时检查验收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达不到规定任务目标的,应当督促限期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重度残疾人的子女应当优先安排就近入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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