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投资情况获得垦区面积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使用权;

(二)在垦区内开发耕地的,依照《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给予再造耕地补助费;

(三)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五年内免交农林特产税。种植粮食作物的,五年内免交农业税和不负担粮食定购任务;

(四)经批准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五十年内的土地使用费;

(五)土地使用期限按照用途确定:农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六)在使用期限内土地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

(七)使用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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