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加大投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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