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以及各种包装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或者向绿化带、草坪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的;
(三)机动车辆车容不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在县城主要道路建筑物的临街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
(五)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的;
(六)不按规定圈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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