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负责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保障政策的落实,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
公安部门应当掌握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强制医疗。
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贫困、流浪乞讨和无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做好精神障碍患者治愈后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的送交、收治、监管政策,配合精神卫生机构处置保外就医罪犯的救治和在押罪犯的治疗、监管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预防知识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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