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奖励重大发明专利和利用专利技术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专利宣传培训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利的创造、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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